法院判決買賣契約成立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其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一三四二九號函
【要旨】
法院判決買賣契約成立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其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認定
【內容】
本案經函准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Ο四一六八號函復略以:「查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二九Ο一三號函規定略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契約,經法院公證或判決並取得公證書或判決書者,證明契約成立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前者,准依條例修正前及有關法令規定審核其申報移轉現值。惟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依該修正後條文第三項規定: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後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本案似宜依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為宜;……」。本部同意上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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