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其標示變更登記如何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8年8月5日台(88)內地字第886423號函
【要旨】
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其標示變更登記如何處理
【內容】
查本案前經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86年12月18日86地一字第73176號函復貴府略以:「本案倘經貴府查明地籍調查有瑕疵時,自應依法予以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有案。本案依貴府卷附資料所示目前執行情形仍補辦地籍調查中,似不屬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且於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後亦似未發生界址爭議情形。是本案既經貴府查明地籍調查有瑕疵,依法予以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應先辦理以「撤銷」為登記原因,回復原標示狀態,俟地籍圖重測辦理完竣後,再將重測成果以「地籍圖重測」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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