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他人之財產列入遺囑分配有關處理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三七八號函
【要旨】
誤將他人之財產列入遺囑分配有關處理事宜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法八六律決字第Ο二四八八二號函略以:「立遺囑人誤將其妻之原有財產認為其所有之財產,列入遺囑中分配,其情形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前段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之意旨,將妻之原有財產自夫遺產中除去,再依夫遺囑原意所定應繼分之比例分配,惟應注意法定特留分之規定。倘無法探求遺囑人之原意時,似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關法定應繼分之規定分配,或由全體繼承人提出書面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本案當事人如仍有爭議,宜請其循訴訟程序解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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