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繼承}旅外僑民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籍謄本以申辦繼承登記者,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替之

旅外僑民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籍謄本以申辦繼承登記者,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替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六八三四號函 
【要旨】
旅外僑民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籍謄本以申辦繼承登記者,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替之
【內容】
查「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文件外,並提出左列文件:二、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復查「....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仍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惟所提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證明審認授權人之身分,確為登記名義人或遺產繼承人為已足。可以該旅外僑民原在台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為之,或以護照、當地之身分證明、居民證、駕照等影本為之。」為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台內地字第八四八六六三八號函所明釋。故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依上開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提出現在戶籍謄本,惟繼承人如為旅外僑民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籍謄本者,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上開函釋身分證明取代現行戶籍謄本。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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