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六○二二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內容】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其變更內容,依行政院五十四年八月五日台五十四內字第五五五四號令,核示事項一、之規定意旨,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倘其變更內容違反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自應構成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要件。本案南投縣政府所擬「南投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變更徵收計畫說明書」之變更計畫內容,原徵收作為體育場之部分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自應依規定處理,倘變更徵收計畫,違反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依照上述院函規定將構成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土地之事件。本案係貴府依法核准徵收,應請貴府依法審慎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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