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奉准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照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按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九一○二號函
【要旨】
關於奉准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照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按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之處理
【內容】
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請收回土地如經查明合於同條第一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應無疑義。至市、縣地政機關於受理後,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認與規定不符,擬駁回申請者,衡諸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仍應擬具處理意見,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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