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自耕能力者承購之農地已設定抵押權或已被法院查封,其辦理土地登記有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二月十三日台(七十)內地字第五五七九號函
【要旨】
無自耕能力者承購之農地已設定抵押權或已被法院查封,其辦理土地登記有關事宜
【內容】
一、案經轉准法務部七十年一月十三日法七十律字第Ο四六八號函略以:
(一)移轉私有農地予無自耕能力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土地法第三十條)。移轉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承受人即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應不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八號判例參照),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自應塗銷。
(二)第三人在該農地上設定之抵押權,如其設定為善意,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縱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業已塗銷,抵押權仍存在於該農地上(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三)該農地如經法院查封,在出賣人未依法提起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十二條參照)獲得勝訴之確定裁判前,查封效力繼續有效。
(四)至於本案抵押權人等是否為善意°S似應依據具體事實斟酌之。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按:土地法第三十條已刪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