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二九七九五號函
【要旨】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內容】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法登記之土地權利人,真正權利人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仍得以登記原因之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本案 貴市木柵區坡內坑段抱子腳小段一三一、一三一之一號土地,該管地政機關既據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檢附法院發給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依法申辦拍賣移轉登記完畢,則已發生登記效力。該項登記,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照首開說明,應由權利關係人循司法程序訴請為塗銷登記。俟獲有勝訴判決,再持憑該項判決辦理塗銷登記,並為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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