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二九七九五號函 
【要旨】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內容】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法登記之土地權利人,真正權利人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仍得以登記原因之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本案 貴市木柵區坡內坑段抱子腳小段一三一、一三一之一號土地,該管地政機關既據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檢附法院發給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依法申辦拍賣移轉登記完畢,則已發生登記效力。該項登記,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照首開說明,應由權利關係人循司法程序訴請為塗銷登記。俟獲有勝訴判決,再持憑該項判決辦理塗銷登記,並為新登記。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