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自行主張,地政機關無須要求未為抗辯之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10月14日台(76)內地字第542247號函
【要旨】
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自行主張,地政機關無須要求未為抗辯之文件
【內容】
按消滅時效乃債務人於尚未履行其債務前,可拒絕債權人請求之規定,故如債務人業已履行其債務,或債權人並未向債務人為任何請求,即無時效抗辯之可言。本案申請人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應准予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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