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規定,無須於申請時具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1年10月20日台(71)內地字第116831號函
【要旨】
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規定,無須於申請時具結
【內容】
查﹁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土地權利移轉,毋須監證,如已依法申報現值後,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應足證明契約之真實,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三五九二三號函已有規定。至由申請人在申請書適當處所具結乙節,係針對特殊情形(申報現值日期與死亡日期相同)所為之個案釋示。本案既經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自無須再行於申請時具結。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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