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9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55489號函
【要旨】
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所稱之「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係指土地法第119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稱耕地特別改良費之數額。至耕地出租人依該條例第76條規定終止租約時,其「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價值,可依下列方式補償之:「一、(略)。二、關於『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價值,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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