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三八六號函 
【要旨】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內容】
一、按「查行政罰鍰係為維持行政上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一一六九九五號函已有明釋,申言之,有關逾期申辦繼承登記應負繳納登記費罰鍰之義務人應係指繼承案件之繼承人而言,合先敘明。
二、關於本案,既已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嘉院華民執誠字第一八七三號函示,將原已辦竣繼承登記之系爭土地,回復為被繼承人林○○名義,則代位申請人(即本案債權人)自無代為繳納登記費及罰鍰之義務,故有關其已代為繳納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