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所發給之抵價地,就原抵押權重新設定之登記費繳納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五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所發給之抵價地,就原抵押權重新設定之登記費繳納事宜
【內容】
按「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為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因實施區段徵收而消滅,該被徵收土地上原設定之抵押權,亦因徵收而消滅,原所有權人與債權人雙方協議擬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係重新設定之抵押權,屬另一權利變更登記,非原被徵收土地上抵押權之轉載,故其登記費之繳納,自應依上開土地法之規定,由權利人繳付。惟因其原有抵押權係因政府實施公權力辦理區段徵收而強制塗銷,非當事人之意願,且其重新設定之抵押權,依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亦係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故其登記費開發機關如願併同抵價地登記所需之登記費處理,因係私權事宜,法無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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