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鄉鎮市公所未查報是否訂有三七五租約,致徵收補償費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具領完竣,而未依規定將三分之一地價款補償耕地承租人處理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三四九號函
【要旨】
因鄉鎮市公所未查報是否訂有三七五租約,致徵收補償費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具領完竣,而未依規定將三分之一地價款補償耕地承租人,宜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發給
【內容】
按「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本案如經地政機關確依上開規定發放補償費完竣,應已完成徵收法定程序,至本案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將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乙節,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宜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發給。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