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徵收案件提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乙案,該判決效力,並不及於同一徵收案其他未提行政訴訟之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五九○號
【要旨】
因土地徵收案件提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乙案,該判決效力,並不及於同一徵收案其他未提行政訴訟之土地
【內容】
一、案經函准行政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二日院曜文字第三八八號函略以:「系爭土地徵收案,因非屬必須合一確定之案件,故該判決效力,自僅及於提起行政訴訟三筆土地;至於同屬徵收範圍之兩筆土地(原所有權人為林○○),即不在本件訴訟範圍,應為該判決效力所不及。」
二、本部同意前開行政法院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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