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僅部分面積訂定三七五租約之私有建築用地,終止租約時,並無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始予核准之規定

僅部分面積訂定三七五租約之私有建築用地,終止租約時,並無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始予核准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53日台內地字第150889號函 
【要旨】
僅部分面積訂定三七五租約之私有建築用地,終止租約時,並無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始予核准之規定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本案土地雖僅有部分面積訂定三七五租約,惟現行法令並無非經辦理分割登記不得申請終止租約之規定,貴處擬於當事人申請終止租約時,通知其先行申請分割登記,始予核准,俾便加註期限建築戳記並利執行照價收買乙節,未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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