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五五四○號函
【要旨】
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內容】
查「都市計畫中屬後期發展區之土地,都市計畫書既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自應依都市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在實施市地重劃前,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又無法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擬以其他方式取得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修正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後為之」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Ο五號函釋有案,從而主旨所敘乙案,如未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自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辦理撤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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