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二二四號函 
【要旨】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八五)秘台廳刑一字第二三四一四號函以:「按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係規定:『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繳納工本費』。但查法院為審判之必要,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得向有關機關調取資料,該機關負有確實提出之義務,此係行使國家司法權之當然結果,並非向地政機關為『聲請』,殊與上揭規定係以『聲請』為繳納工本費之前提不符,不生依該規定繳納費用問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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