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

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二八一號函 
【要旨】
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
【內容】
按:「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另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規費收費標準之項目觀之,並未包括地價謄本,故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請依八十五年省市地政業務協調會報討論並獲致之決議(一)「原則上照提案辦法通過省市均調整為二十元,惟省市政府各循其行政系統,依規定程序辦理。」辦理。至於建議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比照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以每張二十元計收乙案,留供本部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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