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前1年內係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前1年內係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計算,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說明:二、參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編者註:宜改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之規定,其期間之計算係由起算點向將來計算(順算),若由起算點回溯計算(逆算)時,亦應準用上述規定。故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計算,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財政部80/07/16台財稅第8007091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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