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修法前重劃修法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仍可減徵40%
釋示函令標題
於修法前重劃修法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仍可減徵40%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重劃完成,而於上揭條項修正公布施行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得依前開法條規定其土地增值稅應有減徵40%之適用。(財政部83/06/22台財稅第8315985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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