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補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補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附內政部訂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81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補充規定」,請查照轉行。(財政部78/02/02台財稅第780624752號函)
附件: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補充規定
一、本條所稱「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少)於應分配之面積」,係指重劃後實際分配之面積多(少)於重劃前登記簿所載面積
扣除重劃負擔面積後所剩之面積,其計算式如左:
(一)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重劃前登記簿所載面積-全部負擔面積。
(二)全部負擔面積=公共設施負擔面積+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面積。
二、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土地,應依規定評定重劃前、後地價。
三、市地重劃區內省、市縣(市)有土地,於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依法以現金補償時,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四、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後,法院仍依重劃前標示拍賣,其差額地價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或繳納之。
五、參加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除有土地法第73條之1情形外,其應領取之差額地價,應依民法第1151條、第1152條或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85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依前項規定互推1人代表領取差額地價時,該代表應具足資代表權之證明文件。
六、市地重劃區內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其所有權人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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