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緩徵已逾15年者仍應繼續緩徵列管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緩徵已逾15年者仍應繼續緩徵列管

釋示函令標題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緩徵已逾15年者仍應繼續緩徵列管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因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准予緩徵之土地,迄今已逾15年部分,究應繼續緩徵列管?或應予註銷不再補徵疑義案。說明:二、按工程受益費緩徵滿15年(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仍未與鄰地合併使用者,因於該段期間,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15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本部90/10/11台內營字第9013931號令參照)。準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因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准予緩徵之土地,迄今已逾15年部分,仍應繼續緩徵列管。(內政部91/03/20台內營字第09100041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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