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釋示函令標題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90/06/21台九十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影本1份。(財政部賦稅署90/07/12台稅三發字第0900408490號函)
附件:內政部90/06/21台九十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之特別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辦理;其5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至該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縱使殘餘時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為長者,仍應依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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