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稅率以1次為限自66年修正條例生效後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自宅用地稅率以1次為限自66年修正條例生效後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66年7月14日公布施行之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1次為限之規定,早在66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即有上述相同規定,自以該條例公布施行後生效。依照上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該條例修正生效前曾按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於條例修正後仍得按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以1次為限。(財政部71/11/24台財稅第385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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