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出售2筆自宅用地但不同日申報移轉不屬同時出售
釋示函令標題
同日出售2筆自宅用地但不同日申報移轉不屬同時出售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施○○於80年2月8日訂約出售其坐落台北市及彰化縣鹿港鎮之自用住宅用地兩筆,申報移轉現值之日期分別為80年2月9日及同年2月11日,由於2月9日適逢星期六,可否視為「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均准照優惠稅率課徵一案。說明:二、本案既分別於2月9日及2月11日申報移轉現值,已各發生申報之效力,尚難因2月9日適逢星期六,而認為與2月11日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依本部72/11/16台財稅第38135號函釋,並非「同時出售」。(財政部80/09/05台財稅第8007105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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