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減免規則第17條及11條之2規定之土地可減徵後再減徵
釋函標題:
符合減免規則第17條及11條之2規定之土地可減徵後再減徵
釋函內容:
○○公司所有土地,其地價稅同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及第11條之2減徵規定,倘該土地重劃事實發生在前,則應依同規則第17條規定減徵50%後,再按其餘額依第11條之2規定減徵。(財政部85/02/16台財稅第8500689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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