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
釋函標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
釋函內容:
主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應以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及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為準。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7/06/30台(87)內地字第8706696號函略以:「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該條後段所稱之『完成之日』,實宜併該條前段之免稅期間來探究,自區段徵收或重劃開始辦理至相關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完竣,並將新分配之土地交由所有權人之前,土地所有權人並未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在該段期間內似仍應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予以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又本部81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時,於第5條之修正說明時亦曾敘明『重劃完成係指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完成,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始能管理、使用、收益。』,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之『完成之日』宜認定為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0473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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