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新市鎮區內土地經區段徵收後發交原所有人可分別適用減免規定

新市鎮區內土地經區段徵收後發交原所有人可分別適用減免規定

釋函標題:
新市鎮區內土地經區段徵收後發交原所有人可分別適用減免規定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規劃整理,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後,其地價稅如何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及該條例之規定徵免乙案。說明:三、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準此,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得適用之租稅減免,雖未於新市鎮開發條例規範,如其符合其他法律之減免規定者,亦可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規劃整理,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後,其地價稅或田賦,應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減半徵收2年。至於同條例第25條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與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減免稅捐,原則上並無衝突,應可分別適用,惟於該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同時符合上開條例第25條規定要件時,始優先適用該條例第25條規定。(財政部88/03/25台財稅第881905493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