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法院判決應多次移轉可依移轉順序1次受理申報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經法院判決應多次移轉可依移轉順序1次受理申報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土地既係經法院判決應由原所有權人依次登記移轉予最後承買人確定,為簡省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現值申報及移轉登記手續,有效達成便民之宗旨,可依移轉行為時間先後之順序,1次予以收件,無須俟前次移轉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再提下次移轉行為之現值申報。(財政部69/10/28台財稅第38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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