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准併1樓主建物按實際使用比例分別核課
釋示函令標題
騎樓准併1樓主建物按實際使用比例分別核課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部80/03/15台財稅第800676509號函釋:「葉○○君出售○○鄉樓房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其1樓主建物供營業使用,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1樓使用面積計算,就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核課土地增值稅。說明:二、…騎樓走廊用地…其與主建物所占土地併同出售,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主建物所占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為斷。」次查本部89/0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附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一):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依上開80年函釋說明二騎樓走廊用地係按1樓主建物所占土地所適用之稅率課徵及參照上開89年會商結論同一樓層房屋得依實際使用比例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核課之意旨,1樓主建物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附屬之騎樓部分准按1樓主建物實際使用比例認定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並併1樓主建物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0/06/21台財稅字第090045309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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