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未予減徵嗣後申請退稅應否加息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未予減徵嗣後申請退稅應否加息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未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核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應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5年期間及加計利息退還規定之適用。二、倘其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未檢附上述證明文件,而於核稅後始檢附並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應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5年期間及加計利息退還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2/02台財稅字第09404511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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