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劃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可適用減徵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經重劃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可適用減徵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重劃後之土地經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依本部93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令規定,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土地,如經查明係重劃後始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者,其於分割後移轉依上揭令釋規定核稅時,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其實際支付之重劃費用及增繳地價稅,並得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扣減漲價總數額及抵繳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4/02/21台財稅字第094045022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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