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後價差在1平方公尺以上申請不課稅者需檢附農地農用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土地分割後價差在1平方公尺以上申請不課稅者需檢附農地農用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共有耕地如依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辦理共有物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案,請依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89/12/21台財稅第0890080440號函)
附件:內政部89/12/13台(89)內地字第8962386號函
主旨:關於共有耕地如依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辦理共有物分割,得否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按『數人共有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割,由共有人各取得其中1筆或數筆土地者,倘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者,依其價值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仍不失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前經法務部85/10/04法八五律決25473號函釋示有案,故有關耕地共有物分割面積或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以上時,仍係屬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限制,是以,共有耕地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倘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縱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多於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者,亦無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及本部71/11/11台內地字第119534號函釋,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少於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者,即須申報移轉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綜上說明,共有耕地依應有部分之比例辦理分割,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以上者,仍屬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無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對於依上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需要,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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