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完成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依法應完成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94年1月13日召開「研商基隆市政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款)規定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94/02/14台財稅字第09404511560號函)
附件:內政部94/01/25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340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94年1月13日召開「研商基隆市政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研商基隆市政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認定事宜會議結論:(一)有關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乙節,係指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且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而言。至計畫地區如已得依上開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惟個案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致無法申請建築使用者,如畸零地得合併建築、裏地得整合開發或雖受限於坡度限制惟可整體配置使用等情形,仍非屬上開細則規定所稱之「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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