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包括取得前之情形

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包括取得前之情形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包括取得前之情形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上項規定「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一節,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1年期間內所持有之該項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係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滿1年,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均得依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9/02/12台財稅第313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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