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按10%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曾供營業使用,究係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使用,以及承租人是否履行租賃契約,均非稅法所問。要以在出售前1年內,無曾供營業使用之事實為認定依據。承租人違約逾期不遷繼續營業,雖因而涉訟,但並不能否定該地有供營業使用之事實,自不得以之排除稅法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71/01/15台稅三發第0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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