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重購自宅用地後出售原地時戶籍遷出未滿1年准予退稅

重購自宅用地後出售原地時戶籍遷出未滿1年准予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自宅用地後出售原地時戶籍遷出未滿1年准予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因職業變動至他處任職,於新任職地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已遷出,但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參照本部72年台財稅第35797號函釋,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10/06台財稅第820439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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