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釋示函令標題
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有關土地增值稅稅率調降為20%、30%、40%,及同條增列第6項至第8項關於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業於94年1月30日奉總統令公布,並自同年2月1日生效。上述增訂條項所訂長期持有土地「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規定,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財政部94/02/04台財稅字第094045117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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