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先購工業用地,並於86年1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並取得新工廠建造執照,嗣後於89年11月3日取得工廠登記證一案,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請依本部79/03/31台財稅第790065522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8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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