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完成可退還已納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完成可退還已納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應俟設廠完成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後,准予辦理。(財政部79/03/31台財稅第7900655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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