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訂定「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影本1份。(財政部93/04/26台財稅字第0930473202號函)
附件:內政部93/04/12台內地字第0930069450號令
訂定「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一、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前項法令包括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及第5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及33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7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81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二、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前項法令包括都市計畫法第17條、建築法第47條、大眾捷運法第45條、公路法第59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三、建築物高度、強度、種類受到限制之土地或地區,僅部分建築行為受限,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四、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