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藉分割贈與創設裡地者仍不影響已完竣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藉分割贈與創設裡地者仍不影響已完竣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嗣後藉分割、贈與等方式,形成「隔有他人土地」之「裡地」,是否應改認定為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而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乙案,請參考內政部92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20017251號函辦理。(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714000號函)
附件:內政部92/12/16台內地字第0920017251號函
查本部88年12月20日台內字第8815188號函規定「…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本案○○地號土地係為「道」地目土地,惠請貴府查明上開土地是否屬既成道路用地,如屬既成道路,則○○地號土地非屬因無既成道路無從通達之土地,應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上開地號土地若非既成道路,惟在已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土地贈與之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之情形,似有規避課徵地價稅之嫌。且上開土地贈與之行為,亦未改變已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事實。本案仍請貴府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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