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業經行政院同意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1月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10110號函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業經行政院同意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內容】
為利公文處理,嗣後上開公有畸零地處分案件,與一般公有土地處分案件,宜分案報請核定,以達簡化作業程序之效。
附:行政院函90年12月27日台90財字第073772號函
所報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建議授權內政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乙案,同意照辦。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