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繼承人經2次以上繼承原因取得所有權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繼承人經2次以上繼承原因取得所有權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人經2次以上繼承原因取得所有權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關於繼承人與再轉繼承人協議分割,因申報被再轉繼承人遺產稅以被再轉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依據,與分割協議繼承取得權利範圍不同,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之認定問題案之釋函一份。(財政部90/09/14台財稅字第0900455692號函)
附件:內政部90/07/20台(九十)內地字第9069438號函
主旨:關於繼承人與再轉繼承人協議分割,因申報被再轉繼承人遺產稅以被再轉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依據,與分割協議繼承取得權利範圍不同,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之認定問題。說明:二、本案前經本部90/03/27台(90)內地字第9005367 號函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務作法,經彙整各地政事務所作法確未一致。惟依本部87/04/15台(87)內地字第8777129號函說明二(二):「繼承人係經歷2次以上繼承原因而登記取得者,則先按各次繼承之應繼分,計算其各次繼承取得比例,再就各次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已有明示。本案所述情形即為繼承人經歷2次以上繼承原因而登記取得所有權,故再移轉時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之認定請依前揭說明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