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並買回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並買回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君所有○○地號土地分割後出售其中1筆,再買回與分割後之另一筆土地合併後再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以地政機關合併改算地價後之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說明:二、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上開規定,亦適用於稅法。本案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分割、買賣、合併、移轉土地行為確屬虛偽,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2/07/17台財稅字第09204542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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