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該用地如係其配偶於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退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12/04台財稅第7611224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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