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地逾移轉登記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不得辦理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地逾移轉登記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不得辦理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陳女士先購買房地並於90年5月20日完成移轉登記,復於91年6月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92年9月9日),始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07/14台財稅字第09304535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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