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自宅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宅用地者即非重購自宅用地
釋示函令標題
先購自宅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宅用地者即非重購自宅用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規定,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準此,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若擁有之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難謂其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退稅尚無必然關係。(財政部91/10/03台財稅字第09104522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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