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稅法}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准照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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